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1:27:00
汝阳县政府网站
宜阳县政府网站
发布最新征地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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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汝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3月21日,汝阳县2024年度第三批城市 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241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2292公顷(耕地1.22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拟作为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位于城关镇洛峪村。
本宗地: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城关安置区;北至本村耕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城关镇洛峪村集体土地1.2292公顷,全部为耕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旱地1.65万元/公顷、水浇地2.1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培训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城关镇人民政府 0379—68212931
2025年4月3日
宜阳县
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宜阳县2024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宜政土告〔202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25年3月4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2024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5〕150号),实施征收香鹿山镇锁营村集体农用地1.4336公顷(耕地1.4336公顷),夏街村集体农用地1.2264公顷(耕地1.1708公顷),共计2.6600公顷(其中耕地2.6044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香鹿山镇锁营村集体农用地1.4336公顷(耕地1.4336公顷),夏街村集体农用地1.2264公顷(耕地1.1708公顷),共计2.6600公顷(其中耕地2.6044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夏街村耕地,南至中兴路,西至夏街村耕地,东至洛阳中宸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3月26日
来源:汝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宜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