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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矫正“代言打卡”全额返款?当心推广套路深!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20:45:00    

如今,牙齿矫正已然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医疗项目。从青少年到成年人,越来越多人都希望通过牙齿矫正达到健康、美观的效果。各种牙齿矫正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营销推广方式也越来越多样。比如有部分机构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承诺消费者在自媒体平台打卡宣传后退还矫正款项。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小李和某牙齿矫正机构签订了类似协议,但在小李想要结束矫正时,却被告知矫正还没有达标,不能制作保持器也不能支付酬金,这时小李该怎么办……

下面,京小槌带您来一探究竟。

13岁的小李在某牙齿矫正机构进行牙齿矫正,向该机构一次性支付矫正费一万三千余元。小李的母亲焦女士代表小李和该机构签订了《形象代言合同》,约定连续每天拍摄小李佩戴矫治器的小视频在自媒体平台打卡,第一条视频为在安装当日发布矫正方案,最后一条视频应为矫正结束后佩戴保持器。小李确认牙况达到矫正方案目标,矫正结束并佩戴保持器,并且双方确认打卡内容符合合同约定发布要求后,该机构应向小李一次性支付代言费,代言费金额与牙齿矫正费金额一致。

后续矫正过程中,小李按照要求在平台坚持打卡三百余天。约一年后,小李认为牙齿矫正效果已经达到预期,故向该机构要求制作保持器,但该机构表示还需要继续调整、矫正效果不达标,否则起不到宣传效果,并拒不制作保持器。在小李与其沟通后一周,该机构又发送解除函,表示小李的打卡不符合要求,要求解除形象代言合同。小李沟通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支付代言费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女士代表小李与某牙齿矫正机构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经查明,小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在自媒体平台进行打卡宣传,已履行合同义务,该机构应当依照约定支付酬金。结合小李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机构在小李方已经明确不需调整的情况下仍拖延不予确认达标,拒不制作保持器,故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并且该机构向小李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意图解除合同、不予支付酬金,构成违约。故小李有权要求该机构支付全额酬金并向其赔偿违约金。牙齿矫正机构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某牙齿矫正机构向小李支付酬金一万三千余元及违约金约七百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京小槌释法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付款需要满足的条件。但一方当事人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恶意阻止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对于该种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本案中,合同约定某牙齿矫正机构付款的条件是,小李确认矫正效果达标,并且发布了从矫正方案到佩戴保持器的符合要求的打卡视频。小李已确认了矫正效果,并且坚持发布了三百余天打卡视频,但某牙齿矫正机构却拒不制作保持器,导致小李无法完成全部打卡。此时,法律对某牙齿矫正机构的该种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形象代言合同》的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该牙齿矫正机构应当向小李支付全额酬金并赔偿违约金。

京小槌提示

牙齿矫正代言返款,已经成为很多牙齿矫正机构的宣传推广手段。在与牙齿矫正机构沟通类似代言返款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宣传内容、方式及返款的具体条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留存己方履行义务的各类证据。若对方存在阻止条件成就、违约行为等情况,注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牙齿矫正机构应诚信经营,根据矫正者情况妥善制订、履行矫正方案,及时确认宣传方案完成情况并依约返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西城法院

编辑:安雪晴 汪希

审核:张磊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流程编辑:U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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