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5 19:39:00
案情回顾
原告长沙仟吉公司经授权取得第4449020号、第4449021号“仟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蛋糕店及其经营者王某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店名、店铺宣传网页、产品餐具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仟吉”近似的“仟佶”“仟喆”等文字。
为此,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其店名、销售平台商品展示区、产品外包装、餐盘包装以及客户评论商品晒图处标注的“仟喆””仟佶创”等字样,与案涉“仟吉”注册商标部分读音相同,在字形、图形构图、颜色、整体结构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4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