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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100元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湖南沅江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0 00:51:00    

“知假买假、简单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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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在网上经常刷到

那么

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请看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春节过后,长沙游客李某一行来到湘西某古镇,在古镇闲逛期间,被当地某土特产商铺店里的商品所吸引,走进店里逛了一圈,看了看店里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商品,加了老板微信,没有购买商品。

当天凌晨,李某微信联系店主,说想购买“手撕风干牛肉”,打算一买就买85包,第二天上午来店里取货。老板在收到5100的支付宝转账后,觉得来了大生意,也没多想,赶忙备好货,等李某来取。

李某取走货物,回家使用后,称其身体微感不适,从而怀疑该牛肉干存在问题,疑似假货。经查,该牛肉干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李某认为店铺在售卖假冒食品,危害健康。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沅江市人民院。

另查明,原告李某在湖南省就本案类似产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40多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原告李某是否明知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李某在案涉店铺中一次性购买85包牛肉干,其数量远超日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再结合李某之前的大量同类诉讼案件,可以推定李某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获利,应认定李某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系明知所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

二是被告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以全部货款为基数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而案涉店铺售卖的牛肉干未标注这些必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承担责任。因该店铺营业执照登记主体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刘某应依法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贷款5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明知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若支持全部购买金额十倍赔偿的请求,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目的,应仅在原告个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内支持其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综合考虑牛肉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酌情支持2包牛肉干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即1200元(2袋x60元x1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5100元,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十倍赔偿原告1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大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营利手段。法律惩罚的是制假售假行为,而非维权动机,若维权异化为产业链,则背离立法精神与初衷。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应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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