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04:59:00
【来源:达州长安网】
近日,万源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陈某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转移财产,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该案系万源法院首例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处罚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拒执罪案。
案件回顾:判决生效成“白条”,拒不执行酿苦果
申请人万源市某商贸公司、谢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万源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共同偿还合同款75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却将法律文书当作“一纸空文”,对还款义务置若罔闻。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明确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还款义务。但陈某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仅对法院要求充耳不闻,始终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向申请人偿还任何款项。2024年11月,法院对陈某某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可令人意外的是,罚款并未让陈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而变本加厉。执行法官通过深入调查发现,陈某某微信交易流水异常频繁,存在大量数额较大的收入与支出,种种迹象表明其极有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随后,法院依法将相关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法律亮剑:铁证如山难逃法网,严惩拒执彰显权威
本院在执行中发现,陈某某微信账单中频繁出现的大额资金往来,足以证明其具备履行判决、裁定的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不仅为逃避执行拒不报告财产,在被法院罚款后仍不知悔改,继续抗拒执行。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陈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温馨提示:莫存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方为正途
被执行人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任何企图规避执行、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切勿因一时侥幸,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付出沉重的代价。
(李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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